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苏某、孙某(已判决)等人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岸上保护人员在湖南省临湘市与湖北省洪湖市交界的长江水域参与非法采砂。与运输船船主或实际经营者达成合意后,苏某安排被告人陈某等小泵老板利用散货船改装的采砂船将江砂采起,储存到采砂船船舱,再使用浮吊船配合,将砂石过驳到运输船上,如此往复,直至运输船装好砂石。其中,被告人陈某参与非法采砂共计11000余吨,共计价值人民币1365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