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7月23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刘某诈骗被害人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所得共计三十八万四千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其中返还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八万三千元、李某某人民币十八万一千元、王某某人民币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初,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刘某产生利用民众急购口罩、额温枪的心理,在无货源的情况下,拟通过收购口罩等防疫物资而后转卖的方式获利。而后被告人刘某通过朋友圈发布自己有口罩、额温枪出售的信息,引诱他人向其定货。但因被告人刘某无以上物资货源,在转卖防疫物资过程中又因产品质量及供货违约等原因出现亏损。为弥补亏空,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发布有口罩、额温枪等物资信息,以引诱他人支付定购防疫物资货款的方式共骗得被害人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支付的货款人民币384000元。2021年1月20日,刘某被临湘市公安局忠防派出所抓获归案。次日,临湘市公安局将刘某移交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向其定货,诈骗他人支付的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银行转账记录及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均证明被告人刘某实际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2万元货款,故应认定被告人刘某诈骗王某某的数额为12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诈骗被害人王某某12.2万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刘某诈骗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并结合该案案情,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