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7月26日,寿县法院承办法官以“善意执行”理念为指导,加大执行调解力度,护航企业发展,仅用10天,被执行人企业即履行了涉案款项137余万元,及时高效的维护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7年8月3日,发包方寿县某置业公司与承包方安徽某建材公司签订《寿县某小区一切外墙保温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承包内容及范围、承包方式、结算、付款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1月3日,建材公司向置业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核算工程总价款为4184389.12元,累计已收取工程进度款260万元。置业公司项目工程部于2020年1月3日办理完成签字审核手续,项目财务部于2020年1月4日办理完成签字审核手续。但置业公司的其他部门既未审核签字,也未对该支付审批表提出审核异议意见。抵除置业公司已向建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60万元和根据合同约定留出5%的质保金209219.46元,仍然剩余工程款1375169.66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安徽某建材公司遂诉至法院。2020年12月30日,寿县法院依法判决寿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安徽某建材公司工程款1375169.66元及违约金。但被告未自愿履行,安徽某建材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法官经过沟通了解到申请执行人企业正处于企业发展的关键阶段,急需资金运转。考虑到双方企业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并未采取简单的强制执行手段,而是从“善意执行”角度综合考量,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渠道调解,想方设法,耐心沟通,释法明理,严明企业失信的利害关系,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企业即时履行了全部义务。此时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不过10日,及时高效的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