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夏某拘役四个月;判处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0年6月,某乡派出所接乡政府工作人员报警,称乡政府大门被堵,请求出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A、民警B、辅警C着警服赶到现场。现场了解情况,系部分渔民以政府收缴渔船、渔网后补偿款未到位为由,强行关闭乡政府大门,并堵住大门不允许人员、车辆进出。
民警口头警告后,绝大部分渔民离开大门位置,华某用身体抵住大门,阻止民警开门。民警将华某强行带离现场时,华某抓住民警A的上衣领口,顺势倒地大叫:“派出所打人了”。夏某(华某的丈夫)听到后冲上前,朝民警A面部击打一拳,被避开;辅警C见状控制夏某的手防止事态恶化。夏某及数名渔民围拢拉住辅警C的警服、胳膊,夏某在摆脱控制时,用手反扭住辅警C的右手臂,致使辅警C的右手受伤。华某从地上爬起后又反复拉扯民警A及辅警C,均被围观群众劝阻分开。经鉴定,辅警C右手腕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夏某、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赔偿了医药费等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华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华某所起作用相较夏某要小。夏某、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夏某、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华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