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21年7月22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吉首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某波涉嫌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虚假诉讼罪、串通投标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波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依法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虚假诉讼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首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杨某波涉嫌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虚假诉讼罪、串通投标罪一案进行了审理。根据庭前会议情况,审判长在充分了解案件的基础上明辨案件争议的焦点,查看了相关书证,听取了证人证言,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控辩双方围绕相关犯罪事实、量刑方面等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在最后陈述阶段,杨某波深刻剖析了自身走上犯罪不归路的动机和原因,对党性不足问题深感悔恨,并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可,认罪认罚。
部分省、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吉首市纪委监察委、吉首市交通运输局部分干部职工旁听本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