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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法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创新人民法庭“枫桥经验”新实践

发布时间:2021-07-31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西宁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不断汲取“枫桥经验”的思想精髓,进一步丰富“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新实践,为人民群众提供“零距离”的司法服务,推出“有温度”的便民举措,将司法为民触角延伸到老百姓身边,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真正让“枫桥经验”在西宁法院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注重党建引领,支部建在庭上

  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形成、完善的政治优势,是“枫桥经验”历久弥新、长盛不衰的坚强保障。西宁市7个基层人民法院,共设有17个人民法庭。各人民法庭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法庭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各人民法庭均成立党支部,突出政治功能和堡垒作用,以党建工作为载体,以作风建设为抓手,落实“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推动党建工作与法庭工作深度融合。

  注重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矛盾

  

  枫桥经验的精髓在于依靠社会力量,就地解决矛盾纠纷。各人民法庭一方面充分发挥矛盾多元纠纷机制中的引领作用,与相关部门联合完善人民调解机制,通过业务指导、以案代训、现场调解、专题讲座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调解技能培训引导,当事人先进行调解,高效快捷化解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如,城北区法院大堡子人民法庭与城北区司法局联合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设专职调解员一名,2019年6月成立以来共接受调解案件618件,调解成功264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官办案压力。另一方面加大调解力度,调解时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坚持法、理、情多管齐下,充分运用传统道德、公序良俗、乡规民约等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2018年—2021年4月,各人民法庭平均调撤率均在70%以上,湟源县法院两个人民法庭调撤率达92.1%,有效化解了矛盾。

  注重创新方式,服务人民群众

  

  人民法庭是基层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第一触觉。各人民法庭不断创新方式,服务人民群众。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立“午间法庭”,“假日法庭”,“田间法庭”等,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深受群众称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城北区法院廿里铺人民法庭,2018年以来利用“假日法庭”和“午间法庭”审理案件312件,随案开展法律咨询3000余人次,“午间法庭”已成为在当地响亮的名片。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法院各人民法庭,针对近年受理的赘婿家庭离婚纠纷案件较多,且赘婿家庭婚姻纠纷案件存在矛盾更为突出、化解更加困难的实际,及时制定高效妥善的协同调解机制和审判机制,确保此类案件没有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纠纷得以及时化解。

  注重便民服务,方便群众诉讼

  

  枫桥经验之所以保持旺盛生机和活力,关键在于把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以更加主动的服务姿态,完善便民措施、优化办事流程,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诉讼服务。积极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便捷立案,对前来诉讼的群众,实行接待、咨询、立案“一条龙”服务。积极运用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实现口头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让群众足不出户在“家门口”完成远程立案,应用微信或支付宝,实现网上交费。如,城北区法院大堡子法庭,对2020年受理的174件涉农维权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开通快立、快审的“绿色通道”,多方位、多角度维护农民和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调解等方式全部妥善解决。加大巡回审判力度,重点选择社区和矛盾纠纷突出的乡村开展巡回审判,让法官走进百姓宅院、深入田间地头,将矛盾就地化解,方便群众诉讼。用“接地气”的语言以案释法、以法明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注重共治共享,参与社会治理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深入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各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没有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着眼长远,能动司法,及时总结分析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参考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引导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民主、规范、科学决策。不断增强社会治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对引发的矛盾纠纷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如,大通县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对受理的案件进行风险研判与防控,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建议,确保了苗头性问题及时有效化解。针对辖区居民不同特点,多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如,大通县法院塔尔人民法庭针对部分群众存在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形成的事实婚姻纠纷、近亲结婚等无效婚姻的特殊纠纷案件,加大政策宣讲、释法析理,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创造了良好氛围。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协助“共建村”梳理与村民自治管理相关的“村规民约”,指导各村开展乡村法制文化建设,增强农民自我维权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形成平等、文明、规范的乡风村俗,共建民主和谐新农村,为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治理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753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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