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工作快9年了,现在不让我干了总要给我个说法吧?”家住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的李某激动地说。
经了解,李某于2012年8月至今受聘于饶峰镇某单位任专职司机,今年6月以来,因多种原因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在岗履职,雇佣人单位想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李某找到石泉县司法局饶峰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人员先是通过走访该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知情工作人员,翻阅合同、工资流水等资料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再通过“法、理、情”相结合,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例举类似案例、悉心释法,最终在调解员一次又一次的悉心劝说下,通过7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该用人单位与李某达成协议,由该单位向李某支付9个月的经济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在调解过程中,饶峰司法所运用法律法规进行了释法明理,指出李某于2012年8月至今受聘于某单位任专职司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为8年零11个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情形,因此,该用人单位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续存期按9年计算。该用人单位需按照李某平均工资标准向李某支付9个月的经济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饶峰司法所秉持公正执法、诚信服务、清正廉洁的工作要求,遵循群众事之无小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用热心、耐心、责任心“为群众办实事”30余件,其中,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0余件,预防民转刑重大矛盾2件,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6件,提供法律服务4件,有力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