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近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某某诈骗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多种方式发布广告,宣称低价出售手机,并与有购买意向的被害人联系,引诱被害人用支付宝或微信付款。被害人付款后,孙某某再以所售手机需要激活、交税等虚假理由继续诱骗被害人付款,共计1697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的方法,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孙某某的大部分赃款,其家属也代为退赔部分赃款,被害人损失得到挽回,并取得个别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