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张某、蒋某、王某、屈某、肖某等6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列案件,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张某、蒋某、王某、屈某、肖某以每头200元或300元的价格,将各自养猪场内死因不明的死猪销售给颜某(已另案处理)。
颜某从蒋某、杨某、张某等人处共收购死猪17头,在重庆市合川区沙鱼镇某村屠宰、分割并用冰柜贮藏。之后,颜某将屠宰、分割所得的猪小肠,以每根2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余猪肉也准备作为食品出售。
2020年8月的一天,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举报,在重庆市合川区沙鱼镇查获颜某已经分割的死猪肉2823公斤,猪副产品119公斤。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明知是死因不明的死猪而收购、屠宰、分割,并将死猪肉作为食品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而被告人杨某、张某、蒋某、王某、屈某、肖某销售死因不明的死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判处杨某、张某、蒋某、王某、屈某、肖某拘役一至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