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感谢民二庭的法官们!我们这个官司打了几年了,终于不用再打了……”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三起合同纠纷案,三案的承办法官江善进、李斌、刘康,通过三案合并审理的方式,充分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当事人主动达成和解并当场兑现,三起案件均撤回上诉及起诉。
当场兑现
案件详情
赵某峰等八人与田某、贺某原系重庆市开州区某镇经营烟花爆竹同行。2015年8月20日为避免同行间恶意竞争及贯彻区安监局关闭整合要求,赵某峰等八人与田某、贺某共同签订了《某镇烟花爆竹联合经营协议》,约定共同换取一份新经营许可证并共同经营。2017年,因经营分歧,田某、贺某申请退出该联营组织,赵某峰等八人遂与田某、贺某二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二人不再参加经营活动,赵某峰等八人每年补偿二人各1.8万元。协议签订后,赵某峰等八人按约将2017年、2018年的费用支付了田某、贺某。但2018年上述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赵某峰等八人重新以该八人名义申领了新经营许可证,并拒绝继续向田某、贺某支付补偿费用。田某、贺某多次找赵某峰等八人协商无果,遂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峰等八人支付2019年补偿费用。赵某峰等八人亦于2020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某镇烟花爆竹联合经营协议》及《和解协议》,并要求田某、贺某赔偿损失。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三案后,均判决驳回田某、贺某及赵某峰等八人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
重庆二中法院民二庭江善进、李斌、刘康法官分别承办该三案后,通过阅卷、与当事人电话沟通,了解到三案均系因同一合伙关系引起,且当事人于本案前也已进行过多次诉讼,若要彻底化解双方矛盾,三案拉通调解是最好的处理方式。为了稳妥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法官们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向赵某峰等八人说明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田某、贺某因遵守《某镇烟花爆竹联合经营协议》及《和解协议》约定,退出烟花爆竹经营、出让市场份额利益遭受损失,具有获取适当补偿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向田某、贺某解释,因疫情等因素影响,赵某峰等八人经营困难、支付能力有限,即便判决解决了2019年的补偿款,后续仍有部分补偿款项需要解决,不能根本解决诉累问题。最终,在三名法官的耐心分析和劝导下,田某、贺某、赵某峰等八人摒弃前嫌,自愿达成了赵某峰等八人一次性支付田某、贺某每人2.4万元补偿款的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履行,三案全部撤回上诉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