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9 月,王甲送女儿到某中学报名,王甲忙前忙后,为女儿办理入学手续。由于地形原因,学校办公楼的三楼和操场齐平,两者之间有一米多的距离。为防止意外发生,学校在三楼与操场相邻处的通道阳台围墙上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牌。
王甲在办公楼三楼办完手续后,本应沿楼梯下楼,见三楼与操场仅隔“一米之遥”,想走“捷径”。然而悲剧就这样发生了,王甲翻越三楼阳台护栏,在跳至对面操场时不慎失足坠落。事故发生后,学校保安闻讯赶来,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王甲送往医院。但王甲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王甲家属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办公楼三楼与操场临近处的通道阳台围墙上,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牌,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学校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的发生系王甲故意行为所致,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办公楼三楼与操场临近处的“危险地带”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牌,对于作为一个成年人的王甲来说,学校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人生没有捷径,遵守规则才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