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给私人后被征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谁?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当庭支付原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6000元。
原告喻某与被告石某是关系要好的邻居,于2011年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喻某租用石某农用耕地0.6亩用于农业种植和养殖,租赁期限为2011年至2028年。租赁期间,若出现土地征收征用等情况,相应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则归喻某所有。
2021年,因渝昆高铁永川段建设,当地政府征用涉案土地,并根据补偿协议向石某所在村民小组发放了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后村民小组将相应款项发放给石某,但石某拒绝支付喻某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并对其闭门不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喻某遂诉至永川法院,要求石某返还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若出现土地征收征用等情况,相应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喻某所有。故石某应当返还喻某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6000元。
虽可“一判了之”,但考虑到双方原是关系要好的邻居,今后来往频繁,为进一步化解矛盾,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喻某种地不容易,前期投了那么多人工、物资,现在因为土地征用不能收获,你再把人家的补偿费占了,他不就血本无归啦?”“人要讲信用,和气才能生财,法律规定,你们约定,这笔钱都归喻某。你现在反悔,先不说法院怎么判,怎么执行,以后还有谁敢和你来往打交道?”
一句句问话响起,声音沉稳温和,却让石某脸上发烫,房间里的回答声从生硬到缓和,从执拗到惭愧,在法官的耐心开导下,石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支付喻某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6000元,并向其道歉。喻某也对此表示谅解,认为“远亲不如近邻”,两人以后依旧是好邻居,要在生活中互相帮助。
承办法官表示,审理案件,不仅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更要将法理、情理相融合,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减轻人民群众诉讼成本,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