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一天, 乙公司员工李某驾驶重型货车(乙公司所有)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将该车辆交由甲修理厂进行修理,并向保险公司报险。甲修理厂按要求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产生修理费用26795元,修理完毕后,李某将车辆取走并对维修材料清单及金额予以签字确认。后因李某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事故车辆不符,保险公司拒赔。甲修理厂向乙公司催收修理费未果,遂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向甲修理厂支付车辆修理费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修理厂为乙公司提供车辆维修服务,乙公司应履行支付相应修理费的义务。乙公司员工李某在清单上对修理费的金额进行了签字确认,乙公司应当支付修理费。经甲修理厂多次催收,乙公司未清偿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修理厂主张车辆修理费及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甲修理厂车辆修理费2679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评析】
本案系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在维修后因保险公司拒赔而引起的修理合同纠纷,因事故车辆驾驶员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拒赔后,车辆修理费的支付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故甲修理厂要求车辆所有人乙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