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电信诈骗案,该案2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依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19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鲍某某、黄某共谋后,由孙某某和鲍某某合伙,王某某和黄某合伙以代加工“钻石画”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并“借壳”分别成立了圣瑞华鑫公司和施洛华韵公司。四人共同出资,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实施诈骗的手机、电脑等设备。孙某某负责联系制作网站、发布虚假广告、制作合同书、购买钻石画原材料、邀约其余被告人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开展培训、删除被害人在网络评论等。被告人鲍某某、黄某负责各自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和财务;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施洛华韵公司前期的技术、打包快递、对账等。
被害人在网上看到信息联系后,“业务员”按照公司话术虚假宣传,并谎称“钻石画”的高额回报,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之后让被害人先支付少量定金(后转为保证金),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再支付原材料保证金,被害人将加工好的“钻石画”邮寄回公司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拒收而不退还保证金,从而达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自2019年3月中旬至6月中旬,由孙某某参与实施的圣瑞华鑫公司诈骗团伙和施洛华韵公司诈骗团伙共骗得1238人,共计2763073元。鲍某某管理的圣瑞华鑫公司诈骗团伙共骗得666人,共计1508195元;王某某和黄某管理的施洛华韵公司诈骗团伙共骗得572人,共计1254878元;其余业务员则直接与被害人联系,在明知公司无任何销售渠道代加工“钻石画”系骗局后,仍采取上述方式参与诈骗。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依法予以严惩。
法官说法:当今,互联网已进入千家万户,招工信息能迅速覆盖全国,在为大家就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万千就业信息中如何识别骗局,需要大家擦亮眼睛,尤其是零散工种,需要就业人员提前交纳各类名目保证金的,要多比较,多打听,以免掉入电信诈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