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充分考量案件事实,提升新时代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
原告陈某受雇于被告个体工商户韩某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8月份起,韩某因资金运转困难,拖欠了陈某3.7万元工资款。最近,陈某迫于生活压力,亟需工资用于家庭开支,便找到韩某要求立即给付工资款,但韩某称自己一时间无法一次性全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双方在商讨工资给付问题时发生了争执,故陈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安排法官助理向被告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时,了解到个体经营者韩某希望与陈某和解,并提出调解意向,表示可以分期给付拖欠的工资款。但在征求陈某意见时,陈某却不同意韩某的调解意向,要求韩某立即给付。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继续。
在开庭前,法官又联系双方当事人,在告知开庭时间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的同时,再次为达成和解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疏导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对方的难处,希望彼此能够各退一步。为促成双方和解,法官邀请人民调解员疏导双方顾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分期给付工资款。
此案的成功调解既保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也为经营者缓解了资金周转压力,保障了正常经营。柳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探索创新多元解纷体系建设。提升诉讼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