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进京高速口检查站被查,因无证驾车心虚,遂强闯检查站,逃跑中拖拽民警,涉嫌袭警罪被公诉。8月5日上午,房山法院线上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袭警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7个月。
2021年5月16日20时45分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检查站安检通道内,被告人董某某开着小轿车打算通过时,遇到民警对进京车辆例行检查。被告人董某某因为没有驾驶证,心虚紧张之际,没有按照民警指示停车,反而加速强行闯过检查站,民警杨某某上前拦截车辆时被拖拽,导致其右腿膝盖外侧被剐蹭。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被传唤到案。
庭审中,法庭向控辩双方以及被告人出示了案发时检查站的监控录像。
“当时前面有交警检查,我没有驾驶证,所以想直接离开,没有想到会伤到警察”。观看监控录像后,被告人董某某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民警受伤没有相关证据,应该以妨害公务罪而不是袭警罪定罪;公诉人称,检查站空间狭窄,被告人董某某右转弯对民警有侵害危险,导致民警膝盖被剐蹭,应当以袭警罪定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释法: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修改,首次增加了“袭警罪”,该罪是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的一项新罪。“袭警罪”与“妨碍公务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侵害对象不同,前者的侵害对象是人民警察,妨害公务罪规制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除人民警察之外的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达不到暴力袭警程度的袭警行为,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如虽然未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暴力袭击,但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因暴力程度达不到暴力袭警,仍然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此外,对于行为人只是辱骂民警,或者实施袭警情节轻微,达不到犯罪程度的,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检查站的民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却不听从民警指示强行通过检查站,驾驶车辆右转弯过程中拖拽、剐蹭民警,具有伤害故意,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情形,构成袭警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法官提示广大民众,日常生活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如果遇到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应当积极配合,尊重执法人员,维护法律权威,共同守护社会稳定秩序。否则,一旦做出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将严惩不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