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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盗窃抗拒抓捕 两男子因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21-08-12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两男子到工地捡拾钢筋,被工作人员宋某发现阻止,后三人扭打在一起,致宋某颈部、手部等受轻微伤,两男子涉嫌抢劫罪被公诉。近日,延庆法院判决两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二年四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处罚金二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贾某二乘坐被告人贾某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到达北京市延庆区某段工地附近,二被告人从工地围挡破损处进入工地捡拾钢筋,被工地工作人员宋某发现并阻止,贾某二得知宋某欲报警后,对宋某语言威胁,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摔倒在地,为帮助贾某二,贾某一掰宋某抱着贾某二的手,三人扭打在一起,造成宋某颈部、双前臂、左手软组织挫伤,右手软组织挫裂伤,后二人逃离工地。经鉴定,宋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一、贾某二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一人轻微伤,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一、贾某二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一人轻微伤,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抢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人贾某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贾某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抢劫罪,是转化型抢劫罪。二被告人因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最终被认定为抢劫。

  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通过自己合法劳动获取收入,切勿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016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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