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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暖人心 为民解忧办实事

发布时间:2021-08-13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为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全省法院积极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国家司法救助作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机关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体现。

  司法救助 为民办实事

  

  近日,荆州市松滋法院对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开展了司法救助。

  2021年6月,松滋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夫妇1979年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1991年,5岁的侄女因父母外出打工,无人照料,夫妇二人便照顾侄女并将户口也迁至夫妇名下。1998年开始,侄女外出务工,很少回家。现两夫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无经济来源,特诉至法院要求侄女履行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经过后,实地到老人居住地走访,并向李某某夫妇所在的村委调查核实。通过实地走访后,了解到李某某夫妇在照顾侄女期间,虽已达到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但未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收养手续,收养行为应为无效。因此,侄女对李某某夫妇并无赡养义务。加之因侄女的女儿身患多重残疾致贫,系低保贫困户,也无能力对李某某夫妇给予帮扶。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李某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院考虑到李某某夫妇已年迈且无经济来源,后期的生活确实存在困难,李某某夫妇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松滋法院决定对李某某夫妇进行司法救助。目前救助申请手续已经完成审批,办理完支付手续后10000元司法救助金就能送到李某某夫妇的手中。

  司法救助 为民送温暖

  

  近日,黄冈市蕲春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开展了司法救助。

  2018年,吴某某驾驶摩托车时,被一辆客车撞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吴某某植物状态伤残程度评为I(1)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黄冈市蕲春法院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王某应支付赔偿款共计1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应赔偿款,目前已全部用于吴某某医疗费和康复费用,肇事司机王某却未按时足额履行义务,经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吴某某早年离婚,膝下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教育和抚养,其父亲患有食道癌,正在医院住院治疗;其母亲现已年迈,无生活来源,巨大的家庭开支让吴某某一家的生活难以为继。因此,申请人吴某某的母亲李某一家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认为吴某某一家生活状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作出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落实了国家司法救助金。

  

  申请人吴某某母亲表示这笔救助金犹如雪中送炭,让他们一家重拾生活的希望。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1995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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