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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80余克、持刀袭警拒捕,猖狂男子获刑十六年

发布时间:2021-08-13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贩卖毒品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一种罪行,而监利一男子不仅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共计80余克,还在民警抓捕过程中持刀暴力抗拒并划伤一民警。最终,荆州市监利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十六年。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至11月间,龚某在监利市多地多次向冯某等4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18颗,甲基苯丙胺(冰毒)80.23克。龚某采取指定地点自取或安排出租车上门“送货”等方式,先后18次向4人贩卖上述毒品,并通过手机网银、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计收取40600元赃款。

  2020年11月5日22时许,监利市公安局4名民警对龚某实施抓捕,并向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龚某拔腿就跑。民警追击龚某至某商业巷内,走投无路的龚某此时仍选择负隅顽抗,不断向民警挥舞手中的黑色匕首。民警李某用警棍将其击倒在地并上前采取控制,被龚某用匕首刺伤左手大拇指,后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民警李某实施抓捕时左手被刺伤。

  法院查明

  监利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龚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2021年5月,监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对龚某的违法所得40600元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及匕首,由监利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众安全牵系国泰民安,司法权威不容挑衅。监利法院始终对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涉毒品犯罪行为采取高压震慑态势,严厉打击以暴力手段妨害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持续向毒品暴力犯罪亮出利剑,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1994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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