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聂某甲、李某、聂某乙均犯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四千元不等刑罚。
为牟取非法利益,2020年1月至8月,聂某甲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者伙同同样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聂某乙、李某收购香烟,并销往广州。聂某甲销售香烟的数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33991元,其中伙同聂某乙、李某销售了10万元的香烟。8月2日,聂某甲、聂某乙、李某三人分别收购香烟后,由聂某乙、李某驾车准备再次前往广州销售卷烟,途中被岳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卷烟1411条,货值共计105363.99元。另查明,李某于2019年8月到2020年7月曾单独从临湘等地收购香烟后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销售卷烟价值50多万元,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聂某乙、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参与被告人聂某甲的非法经营卷烟行为,非法销售卷烟价值20多万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聂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聂某乙、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现场查获的在运输过程中的香烟,非法经营行为没有得逞,可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对此,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况、认罪态度等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烟草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品,其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专门机构负责,销售烟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未取得经营资格非法经营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