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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从“案结了事”到“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1-08-13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案结了事”和“案结事了”之间,青海油田基地法庭法官始终秉持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原则。8月5日,油田基地法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次日经及时调解并促进义务当庭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中的原、被告系同乡、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以欠款形式向原告购买材料,后原告多次索要材料款达四年之久无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经过阅卷了解情况后,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以调解结案效果最好,既能保障化解两人矛盾,又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官通过与被告的沟通,得知其孩子今年被全国一所985重点大学录取,于是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给被告做了释法析理工作,让被告明白了若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一旦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对子女将来的学习、就业造成的影响,被告当即表示同意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并当庭履行了全部案款,该案圆满的画上了句号。

  在该案中,案件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承办法官却本着“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通过给当事人做大量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义务避免了“结案事不了”及无休止的上诉、上访现象,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执行压力,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016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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