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装修好的房子,因楼上未安装进水管堵头,一夜之间变成了“水帘洞”,家住禹州市的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几次协商无果后,她将楼上业主、物业、地产告上法庭。那么,各方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又承担多少呢?近日,许昌中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潘女士是某小区7号楼一单元30楼房屋业主,杨某系与潘女士同单元的31楼房屋业主。2020年4月10日,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某。15日下午,应杨某要求物业员工前往该单元水井房为31楼房刷水卡。第二天早上,物业发现潘女士的30楼房屋漏水,通过查看得知31楼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31层水井房中杨某房屋的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31楼房屋内的积水漏至30楼潘女士家,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经鉴定,潘女士的房屋修复费用为140530.59元,支出鉴定费10000元,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法院酌定为44344元,物业费损失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水井房的刷卡和阀门开启,31楼房产水路未安装,物业也认为该房产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漏水事故,故管理不善,出现水井房水阀门不当开启的侵权行为,物业对此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某地产交付的31楼房产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同一小区内有的房产入户水管安装有堵头,有的没装,交付房屋的配套设施标准不同,存在安全隐患,其对发生漏水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房产开发企业已委托物业公司向业主交房,业主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及时发现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堵头并采取措施消除该安全隐患,在房产交付后,对该房产也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根据分别侵权行为人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结合本案具体情形,酌情确定各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为: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地产承担原告损失的30%,杨某承担原告损失的20%。一审判决后物业、地产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符合交付标准并就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这场纠纷就可以避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