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国家组织的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招录国家工作人员的考试制度,不应该被非法侵害和亵渎。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李某甲(刑拘在逃)均做驾照培训并相识,李某甲曾对被告人黄某讲其有作弊工具帮助驾考学员通过理论考试。2020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开山镇开山村村民李某乙等三人欲报考C1驾驶证驾照,因其自身原因无法通过科目一理论考试,便找到被告人黄某,让其帮忙作弊通过考试。被告人黄某表示应允,约定收取每人费用17000元。同时联系了李某甲,两人商定按每名作弊考试人员12000元的价格支付费用给李某甲,由其直接负责完成考试作弊。随后,被告人黄某预收李某乙等三人费用共计30000元,并根据李某甲的要求,先向其支付1200元考试报名费用。之后,李某甲统一安排为李某乙等三人办理考试报名手续,并安排被告人蒋某及李某丙(在逃)分别负责考试答题和提供电子作弊器材,由其支付二人相应的报酬。2020年7月29日,根据李某甲的安排,被告人蒋某携带笔记本电脑、李某丙携带无线摄像头、耳麦等考试作弊器材,考试人员李某乙等三人分别赶至考试地点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当晚在入住的宾馆房间内,被告人蒋某协助李某丙和李某乙等三人一起进行作弊练习等准备活动。第二天上午,被告人蒋某和李某丙帮助李某乙等三人先后穿上隐藏有无线摄像头、耳麦等用于作弊电子设备器材的黑色特制服装,到衡东县交警大队驾驶证科目一考场参加考试,被告人蒋某在考场外通过电子作弊器材帮助完成考试答题,其中李某乙顺利通过考试,另两名考试人员中的一人因身份信息不符未能入考场,一人进入考场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作弊器材。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某、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所在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可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