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撞上路面设置的挡土墙,造成车毁人伤的交通事故,法院受理后依法予以裁决。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某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顾某的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6日,原告顾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无牌照、无驾驶证)在道路上行驶,途中撞上被告某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在路面设置的挡土墙,造成车毁人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原告顾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认为,被告某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只在挡土墙上设立警示标志,未在安全距离内设置警示牌、安全线等有效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应承担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所有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挡土墙处只设置警示标志未设置警示标牌是否尽到完全的安全提醒义务。原告顾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违犯民事行为在先,具有重大的过错责任,且作为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居民,经常往返于道路两地,对出事地点设有挡土墙这一事实应当早已完全知晓,行驶挡土墙时未减速绕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被告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所设置的警示标志要足以引起他人对挡土墙的注意,从而使他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如减速绕行。被告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设置有警示标牌,安全线等事实的证据,警示标志是否“明显”显然存疑,故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综合以上,原告在本案中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80%责任,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次要过错责任,应承担20%的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