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罗某起诉五个子女,要求每个子女每月向其支付240元的赡养费,该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罗某将五个子女诉至法院,称其共生育六个子女,现在自己体弱多病,每月医药费多达600元以上,早在2019年原告向某乡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时,已达成协议,但除长女每月按时给付赡养费及看望外,五个子女均未按照协议履行。经审理,五子女均称父亲脾气暴躁,与母亲及子女均有矛盾冲突,因春节前父亲与母亲发生纠纷,将母亲打伤后,子女遂停止对其给付赡养费,并非完全未履行。经法官反复释法明理,其长子和三子表示愿意按照每月24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但其次女和次子、四子仍以自身有疾病、经济条件困难等原因,表示无力承担父亲赡养费。
法官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罗某已年过七旬,失去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其子女应当给付相应的赡养费;且罗某要求子女给付的生活费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未超出上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应予支持。子女以经济条件困难为由,不同意支付赡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五名被告按月向原告给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