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人间万象 > 新修订的《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8-17 来源: 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条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的提升,全民健身日益成为群众最关注的民生话题之一。早在2007年,陕西省就颁布实施了《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成为全国较早制定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体育已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相较于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全民健身需求,原《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与之相适应,亟需对原《条例》进行必要的充实细化和修改完善,以利于更好顺应时代发展、保障人民健康需要,同时切实维护法治的权威和统一。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分别为:总则、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特殊群体健身、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全民健身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在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为特殊群体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政策支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永安介绍,《条例》审议过程中,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要特别重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健身活动,条例应当突出体现并作出相关规定。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召开了有体育、教育、卫健委、残联、老年人体协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特殊群体健身活动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认真研究,结合特殊群体健身的共性和特点,对特殊群体的健身活动、设施要求、提供便利和优惠,未成年人校内外健身活动、老年人健身指导和赛事活动、残疾人康复健身和残健融合,特殊群体体育社会组织工作要求等作出了规定。

  在特殊群体健身设施建设要求方面,《条例》明确,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兼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健身需求,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数量、分布以及健身习惯等因素,均衡配置满足其健身的场地设施。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同时,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研发和推广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健身需求的设施、器材和各类别残疾人专用的康复健身器材。

  针对学校体育教学,《条例》也作出了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适合幼儿身心特点的游戏活动,寓教于乐,培养体育兴趣爱好,促进运动素养养成。

  学校可以通过体育教学、组建运动队、俱乐部和兴趣小组等形式,指导学生掌握跑、跳、投等基本运动技能和球类、田径以及游泳、体操、武术、冰雪运动等专项运动技能,帮助学生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促进学生养成体育健身意识和终身运动习惯。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可以结合实际组织田径、球类等单项运动会。

  在师资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教育教学要求和标准配备体育教师,保证体育课时。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支持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健身需要。

  加强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体育赛事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外部影响因素复杂,要汲取一些赛事活动出现的安全事故教训,加强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韩永安介绍,《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予以规范,并对组织者和承办者保障赛事活动安全防范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开展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登山、越野、穿越、超长距离跑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承办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举办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应当建立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根据赛事活动规模和运动项目特点,结合举办地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场地要求等因素对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提供物资、医疗、保险等服务,保障赛事活动安全。

  为了有效防范运动健身的潜在风险,发挥保险在事故处置中分担风险的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全民健身的积极性,《条例》明确,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适用于体育公共服务、运动伤害等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保险业务以及体育设施和体育赛事的风险评估。

  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针对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不足等具体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球类场地、健身步道、多功能运动场等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河湖沿岸、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配置公共体育设施。

  《条例》中明确鼓励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运营维护需要和服务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收取的费用也应当用于场地、设备、器材的维护、更新、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方面,《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当地公民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并在全民健身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不需要增加投入和提供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天开放。

  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gzdt/47831.htm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