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醉酒驾车出停车场是否构成犯罪?近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长沙一男子李某醉酒后驾车开出公共停车场,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李某系湖南某科技公司的销售人员。2021年3月19日晚上,李某和朋友在紫东阁华天大酒店喝酒聊天至次日凌晨2点多。虽然自己曾因醉酒后驾车被判刑,但李某此次仍心存侥幸,认为时辰已晚不会有人查。凌晨3点左右,李某驾车从紫东阁华天大酒店停车场出发,刚行驶时到停车场出口就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均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