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为有力打击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的行为,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犯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甘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2年7月12日,原告邓某与被告甘某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邓某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购房款。但甘某某拒绝交付房屋,也不退还购房款。为此,邓某向湘阴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甘某某返还原告邓某购房款10万元及违约金756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甘某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查明,甘某某名下有栋拆迁还建的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而甘某某仍是逃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
2020年11月2日,邓某向湘阴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认为甘某某自身有履行债务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要求法院追究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湘阴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受理并作出对甘某某的逮捕决定,交由县公安机关执行,进行网上追逃。历时2个月,于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甘某某被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自诉人邓某本就困难的一家遭受重大损失,生活陷入困境,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甘某某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