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促进行政应诉工作,南谯区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出庭应诉履行的职责、遵守的行为规范、行政应诉机构等内容。
《规定》要求,庭审前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在查找纠纷产生根源基础上,确定解决行政争议方案。庭审中要就案情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同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
《规定》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同时应当通过参与出庭应诉工作,查找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