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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上“动手脚” 盗取钱财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1-08-21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使用银行卡消费、储蓄十分常见,但对于每个持卡人而言,银行卡被盗刷便是最大的“糟心事”。近日,蓟州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被告人孙某等4人被判处七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五万到三万不等罚金。

  据悉,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韩某某系室友。2019年底,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聊天群结识,二人共谋在银行ATM机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窃取银行卡信息,还与他人沟通盗刷银行卡钱款后如何分赃。期间,黄某、张某与孙某通过微信相识,孙某明知黄某、张某等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还向张某邮寄上述设备或配件,并告诉黄某如何使用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帮助张某等人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

  后黄某、张某、韩某某发现蓟州区商贸街某ATM机可以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截至案发,三人在该ATM机多次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期间,黄某还与孙某沟通如何安装设备。后黄某、张某将窃取的数条银行卡信息发送给他人用于盗刷银行卡内的钱款,致使6名被害人的银行卡被盗刷。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黄某、张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黄某、张某、韩某某退赔银行损失,扣押在案的可疑电子设备,依法予以没收,其他被扣押款物依法予以处理。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172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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