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件,判决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石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余元,依法由扣押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返还给被害单位。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石某驾驶货车在京港澳高速湖南松雅湖收费站上领取高速通行卡后,至广福收费站下高速时,因无人收费,未将通行卡上交。同年5月7日晚,石某驾车从武昌站上高速,5月8日晚在广东神山站下高速时,将上一次未交的通行卡上交结算,发现可以少交高速通行费。此后,石某利用多出的一张高速通行卡驾驶货车在京港澳高速武汉途径湖南至广东,或广东途径湖南至武汉段之间,多次采取换卡、倒卡的方式,使用预留的高速通行卡结算,达到少交高速通行费的目的。自2020年5月至11月被抓,石某通过换卡方式逃交高速通行费56次,逃交高速通行费共计4.2万余元。案发后,石某向临湘市人民检察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应返还给被害单位。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应的通行费,任何试图偷逃通行费的想法和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广大驾驶员切莫投机取巧,贪图小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