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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法院认定转贷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1-08-21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之后再转贷他人,已成为个别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近日,罗源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最终,作为原告的张某向银行贷款而后转借给他人的利息部分被认定不受法律保护。

  2017年初,薛某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张某借款62万元。为赚取利息,张某于2017年1月向薛某转账3万元,2017年5月,张某以其自有的一套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随后又分别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59万元给薛某。借款全部到手后,薛某于2017年6月向张某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62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一年,但未约定利息。2017年6月至2020年10月,薛某通过多种方式先后向张某转账184500元,剩余本金、利息均未偿还。此后,张某多次催告薛某还款均未果,遂于2021年1月4日向罗源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对该案进行抽丝剥茧,理清双方资金往来后认定,张某于2017年1月出借给薛某的3万元借款系自有资金,应予以确认,而2017年5月出借给薛某的59万元借款系银行贷款。张某通过银行大额贷款后,再对外转贷牟利,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与社会资金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59万元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薛某实际已偿还张某的金额应为194500元,薛某每月较有规律地支付给张某3300元,可推定利息为月利率0.53%,因此3万元借款的利息应按照月利率0.53%计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59万元的借款系套取信贷资金转贷,故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该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最终,罗源法院判决薛某应返还张某借款427068.56元。张某不服该判决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与社会资金安全,国家严厉禁止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牟利的行为。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申请贷款,并严格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切勿因牟利而利用信贷资金转贷,否则轻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向贷款银行承担违约责任,重则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174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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