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永城市东城区铁北路与雪枫路交叉口东路南三间门面房出租给被告用于玻璃加工,原告依约交付了房屋,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酂城法庭特邀调解员王紫枫接收永城市人民法院委派后,第一时间与被告电话联系了解案情。被告辩称,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日,现已过期,加之受疫情影响生意经营惨淡,期间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也没续签,房子可以随时给他,不应再交租金了。
由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不宜通知双方到法院现场调解,调解员王紫枫为尽快解决纠纷,利用多元调解平台音视频调解功能对双方进行线上调解,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然后阐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结合河南省疫情相关情况,参照河南省高院已作出的有关判决,2020年因疫情影响的时间核定为2个月为宜。
双方在调解员精准释法后,充分了解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很快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同意按照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原告也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双方重新签订了租赁协议。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被告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主要是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调解员耐心准确的释法明理,原、被告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充分了解,进而妥善化解了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