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4日下午放学后,王某就读的学校组织召开家长会,王某在学校旁边以栅栏相隔的操场内玩耍,等待家长散会。其间,王某不慎摔倒。王某患有先天性多囊肾,摔倒导致其肾挫裂伤,最终一个肾脏被切除,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王某父母多次与学校交涉赔偿事宜,学校以不存在过错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2019年7月8日,王某的父母向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该中心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指派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铁良代理该案。
李铁良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王某及其父母,认真倾听他们的陈述,了解到学校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王某受伤的操场不在学校日常管理范围内,而是属于附近家属院的公共活动场所。此外,学校认为王某受伤当天学校已放学,开家长会前,已经将学生交给家长,学校不承担监管责任。
经分析,李铁良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确定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王某意外受伤的操场是否属于学校的责任范围;虽然意外发生时间是放学后,但因校方组织家长会,导致对学生的监护缺失,能否认定学校责任终了;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王某的先天疾病是否能导致学校无责。
2019年8月7日,在与王某父母交换意见后,李铁良以王某的名义,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4月27日,该案第二次庭审,由于学校为在校学生投保有校园责任险,学校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经审理,卧龙区法院部分采纳了李铁良的代理意见,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19万余元。王某及其父母对此结果十分满意,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王某的监护人再次向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