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夏某某非法销售十余种“三无”性保健食品,销售金额为17725元。经检测,被告夏某某销售的“三无”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3月,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夏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追缴被告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依法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举证质证,合议庭围绕本案焦点问题对诉讼双方进行了询问。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铁岭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代表及新闻媒体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