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3月7日,牛某某、王某某与沈阳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从牛某某处购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某处房屋,总房款1130000元。当日,王某某支付中介费11300元和定金30000元。此时,案涉房屋登记在牛某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名下,但王某某不知情的是,2017年6月,牛某某与王某已离婚。
因为房屋无法过户,王某某将牛某某与经纪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牛某某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将案涉房屋的相关事实告知原告。故判决牛某某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30000元;经纪公司已经促成牛某某、王某某签订合同,履行了居间义务。但经纪公司并未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未履行此义务将直接影响牛某某与王某某的交易能否顺利进行,故经纪公司应当退还收取的中介费11300元。
法官说法: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畅表示,本案中,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对房屋权属状况未加必要的、谨慎的调查核实,直接影响牛某某与王某某的交易是否能顺利进行,故经纪公司应当退还收取的中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