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被告人沙某通过在宾馆开房间等方式提供场所,多次容留“毒友”在这些场所吸食毒品。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以被告人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沙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网咖五楼一房间内容留王某吸食冰毒。2021年2月3日前后,被告人沙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宾馆211房间容留赵某、程某两人吸食冰毒。2021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沙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宾馆406房间内容留张某吸食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沙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沙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沙某在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