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真心感谢法院,帮我执行到了赔偿款。”8月17日,申请人范某怀着喜悦的心情来到霍邱县法院,在办理完案款兑付手续后,范某向执行法官表达了感谢之情。
2020年4月24日21时30分,温某酒后驾驶普通摩托车与范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范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伤人交通事故。经霍邱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温某赔偿范某19298.86元。判决后,温某仅履行了5000元赔偿义务,下余款项拒不支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温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温某应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尽快让申请人范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温某,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拒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
经过执行法官多次的释法析理和解释劝说后,温某逐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心中的不满和埋怨也被卸下。8月17日,温某来到法院将剩余14299元赔偿款一次性履行完毕。至此,该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被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