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21年8月24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偷越国境案。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唐某先后五次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口岸附近偷越国境,往来于我国和缅甸之间。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月份,唐某在湘潭县茶恩寺镇上丰村的家中接到朋友刘某的邀请前往缅甸务工。唐某在没有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前提下,于2018年2月25日从湘潭县茶恩寺家中出发,在锦湘汇饭店老板刘某军(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从中国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口岸附近的小路偷越国境至缅甸果敢老街的锦湘汇饭店务工,从事厨师工作。
随后,唐某又分别于2019年1月、2019年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四次偷越国境,往来于我国和缅甸之间。于2020年1月16日因非法入境被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罚款五千元。2021年5月17日因非法出境,被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罚款五千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1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