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都说冲动是魔鬼,现实生活中,总有人因一点小事冲动出手,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方某在下班后到食堂就餐,在排队打饭时,同事钟某在盛汤时不小心将汤滴到了另一位同事李某身上,钟某、李某两人因此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李某被钟某推着撞在方某身上,被撞后的方某一时气愤,冲上前对着钟某左面部打了一拳,钟某当即倒地,昏迷不醒。方某见势不妙,逃离现场。钟某当即被送入医院急救治疗。经鉴定,钟某所受损伤为右侧额颞顶叶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赔偿了被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含先行支付的3万元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