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上的义务,不履行也无可厚非。”不少被告在案件调解之后都存有这样的侥幸心理。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邻里关系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易某因为不履行调解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其高消费。限高后出行受阻,无法购买飞机票的易某急忙联系法院申请履行调解义务。
2020年,李某家中的厕所顶部出现渗水,在与楼上住户易某协商未果后,李某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进驻易某家厕所施工,易某应予准许并配合,所花费用由李某自行承担等。协议生效后,易某却拒接李某进行任何施工。李某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易某面对临湘法院执行干警送达的一切法律文书都熟视无睹。临湘法院随即采取强制措施,将其依法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我以为调解义务不履行也没啥关系的,是我不懂法了,希望法院再给我一个机会。”易某在发现被限高后,主动联系执行局请求履行义务。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案件执行完毕。
民事诉讼中,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义务,因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被告一直不履行调解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