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法院高效执结了董某、单某与刘某、彭某合同纠纷一案。
董某、单某与刘某、彭某因水库经营转让起纠纷,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后,经判决刘某、彭某应返还董某、单某10万余元,刘某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调解刘某应于2021年4月16日前支付董某、单某35000元,彭某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董某、单某35000元。期限届满后,刘某仅支付了20000元,剩余15000元未付,董某、单某遂向衡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向刘某下达了执行通知的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刘某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为刘某名下有存款足以履行该义务。执行法官于是拨打了刘某的电话,一开始刘某拒接电话,执行法官于是对刘某的银行存款在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内采取了冻结措施。
刘某在收到法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后,给法官回了电话。“法官,你能不能和申请执行人那边说一下,这一万五千元我一定会付给他们,但是我现在没钱,需要宽限一段时间。”执行法官听完后反问了刘某一句,“你确定你现在没钱吗?需不需要我们告知你关于你的财产情况。”刘某听后便知藏不住了,“我那个钱是存的定期,如果提前取出来会有利息损失,我另外想办法把这个一万五还了。”次日,执行法官看到执行案款系统入账的一万五千元以及相应的执行费后满意的笑了,这不仅避免了被执行人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利息损失,也节省了扣划需等待十五日异议期的时间,提高了执行效率。至此,本案仅十天便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