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被告人景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支付拖欠的工资款。
据悉,被告人景某经营了一家制衣厂,并雇佣工人到厂子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给付工资的数额、方式等。2018年前,景某基本如约给付工资。2019年,因经营不善,景某拖欠37名工人工资共计78余万元。后景某在明知拖欠上述款项的情况下,仍逃匿至天津市宝坻区,不接听工人来电,逃避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2019年12月,工人将拖欠工资一事投诉至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该局联系被告人景某未果,后短信通知其于2020年1月2日到该局接受调查,景某未如期到达。同年1月6日,人社局再次向景某发送短信,并制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其于当月8日到该局接受调查,后景某按时到该局接受调查。同年1月14日人社局向景某当场送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景某于同月17日前付清所拖欠的工资。但景某仅向部分工人支付了72500元,仍逃避支付剩下的70万余元。于是,人社局便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蓟州分局,并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蓟州法院提起公诉。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既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