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下午,宝坻法院公开宣判津南区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戴丛栋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戴丛栋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同时追缴贪污款人民币29414859.63元及其收益,发还被害单位;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11199557.6元及其收益,上缴国库;对查封冻结的涉案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戴丛栋利用担任津南区咸水沽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土方工程等方式贪污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9414859.6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边某升等7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199557.6元;在拆迁工作中滥用职权,违规发放补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045656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丛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截止案发时损失仍未追回,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具有“情节特别严重”之加重处罚情节。戴丛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戴丛栋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部分赃款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戴丛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