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比起酒后禁开汽车的“常识”,可很多人并不知道机动车的范畴不仅包括汽车,还包含超标电动车,酒后驾驶电动车似乎成了不少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中的“盲区”,变成了无关紧要的小事,但却频频引发刑事案件。
案例一:
2020年7月1日晚,被告人汤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光南路路口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并受伤住院。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汤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1mg/100ml,抽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01.89mg/100ml。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摩托车类别,同时,汤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最终,光山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汤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
2020年10月28日凌晨,陆某饮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在牌坊路撞上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事故造成陆某受伤。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陆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7.7mg/100ml,抽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09.07mg/100ml;经鉴定,陆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摩托车类别,同时,陆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光山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陆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
2021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章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在牌坊路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章某受伤住院。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章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75.60mg/100ml,抽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41.25mg/100ml。经鉴定,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摩托车类别,同时,章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光山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陆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三起案例,可以看出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危害十分巨大,当事人也受到法律严惩。目前,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的想法在一些人心里根深蒂固,很多群众认为电动车不像汽车管理严格,就算违反法律法规也不会被抓、被罚,觉得只要不喝醉,在头脑清醒的情况下,就能骑行电动车,但对于酒后能否驾驶电动车,早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醉酒驾驶······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醉酒驾车的······该条同时还规定,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以约束至酒醒;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若经鉴定后,驾驶人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标准的,将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机动车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电动车是否为超标电动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国家也早已明确。2011年5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下发的一道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而国标电动车必须满足: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车速达到15km/h时发出提示音;鞍座长度不大于0.35m;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电机功率必须不高于400W。此外,电动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而且只要有一项规定不满足,都属于超标电动车。
酒后骑行超标电动车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给社会、家庭、个人造成严重危害,同时还面临着法律、纪律的严厉惩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酒驾不仅对驾驶员本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潜在危险,更为严重的是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希望大家不要抱侥幸心理,以为不出事故就没事。不管是驾驶小汽车还是电动自行车,都要坚决杜绝酒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