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法院审理两起交通事故案。
某日,张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至乡村道路交口处时,遇红灯信号继续行驶,在路上与梁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梁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另一起案件中,某日凌晨,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因未及时发现情况,撞倒了姜某及身旁的自行车,造成姜某因创伤性休克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性能不合格,挂号汽车列车超载。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通事故情况复杂,究其根本还是机动车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希望各位驾驶员能以案释法、引以为戒,谨记交通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将安全驾驶牢记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