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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养在祠堂的鸵鸟将老汉撞伤致残

发布时间:2021-09-10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村村民郑某海到祠堂张贴清单,不幸被祠堂中饲养的鸵鸟撞倒踩踏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与鸵鸟主人产生纠纷,郑某海遂诉至法院。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郑某海的损失,由新罗区某种植农场承担70%、郑某海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由新罗区某种植农场赔偿郑某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现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兵系某村村民,于2019年起租用该村一宗族祠堂饲养鸵鸟,并于2020年1月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新罗区某种植农场。2020年9月29日上午,同村村民郑某海因张贴扫墓祭祀清单需要,跟随郑某兵的妻子进入祠堂。因成年鸵鸟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散养在祠堂内的鸵鸟发现郑某海后,突然将其撞倒并踩踏和啄咬,导致郑某海身上三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14574.24元。后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海此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饲养人郑某兵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前曾有张贴警示告示以及在事发前有告知受害人鸵鸟会攻击人的事实,同时,郑某兵的妻子进入祠堂未将大门锁住,导致郑某海进入祠堂,随后被鸵鸟攻击致伤,因此饲养人对此次受伤事件具有重大过错。因新罗区某种植农场系郑某兵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故涉案赔偿责任应由该农场承担。原告郑某海曾多次进入祠堂,疏于防范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对郑某海的损失,新罗区某种植农场承担70%的责任,郑某海自身承担30%的责任。因本案事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郑某海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郑某兵对此无异议,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认可。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本案中,一方面,鸵鸟冲撞郑某海致其受伤,郑某兵作为本案鸵鸟的饲养人,应当对郑某海遭受人身损害这一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原告郑某海作为一名成年人,对大型鸵鸟具有致害潜在危险应有一定的预知或防范,郑某海曾多次进入祠堂但疏于防范,最终导致被冲撞受伤,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新罗区某种植农场系郑某兵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故涉案赔偿责任应由新罗区某种植农场承担。

  法官提醒,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祠堂是族人祭祀祖先或先贤的场所,也是子孙办理婚、丧、寿、喜等事以及族亲商议族内重要事务的活动场所。饲养动物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合理选择饲养场所,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饲养动物的一些必要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文明饲养动物。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542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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