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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不免责?

发布时间:2021-09-10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甲经济损失人民币498000元;被告黄乙赔偿原告黄甲经济损失158989.74元。

  2020年10月5日,黄乙驾驶小型轿车将行人黄甲撞倒,造成车辆受损,黄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乙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黄乙负事故全部责任,黄甲不负事故责任。因黄乙驾驶的小车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黄甲将黄乙及A公司诉至法院。

  A保险公司辩称,因黄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A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约定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特别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本案中,A保险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其在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已就该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同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出具保险单时,已就该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对于A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人本来可能只承担部分责任,如果逃逸基本会被认定为全责,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特别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即使肇事人购买了商业险,保险公司亦有权拒绝理赔,赔偿责任仍由肇事人自己承担。

  法官提醒,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报警,保护好事故现场,逃逸行为不仅不能逃避处罚,还会加重自身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519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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