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洪江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被告人陈某法、陈某、杨某、陈某福四人以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年初,陈某法与陈某商议,以1500元一套的价格向陈某收购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2020年5月,陈某将此事告知杨某,杨某便将自己办理的4套银行卡出售给陈某获利6000元,后又将陆续收购的13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转卖给陈某,获利13000元。除向杨某收购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外,陈某还自行收购11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并将其中的16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出售给陈某法,获利22000元。2020年6月至7月,陈某法又先后向肖某(另案处理)收购了10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并以5000元每月的报酬安排陈某福使用其收买来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进行网络支付结算。陈某福每日办理的支付、转账业务金额达10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法、陈某、杨某非法买卖银行卡及配套资料的行为构成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陈某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陈某法等四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考虑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