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张掖市山丹县法院采取远程提讯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掖市首起洗钱罪案件 —— 被告人马某一涉嫌洗钱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一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张掖市甘州区吸贩毒前科人员张某某与马某二联系,由张某某通过自助柜员机以无卡折存款的方式向马某二提供的尾号为6474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5000元。马某二确认收到购毒款后,指使同案人马某三放置毒品。后马某二电话告诉张某某在甘州区某地拿取毒品一包。张某某取得毒品后行至甘州区某街道时,被山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某处缴获白色塑料包裹的白色块粉状毒品可疑物一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金融机构查核,尾号6474农业银行卡户主为马某四。资金来源于张掖、兰州、武威地区ATM存现,去向为农行临夏广河县支行、三甲集支行、和政龙泉广场支行取现,取现交易时间多为深夜10点至凌晨6点之间。其中2020年1月,被告人马某一在同案人马某二、马某五安排下先后7次持卡到广河县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广河支行、农业银行和政县龙泉支行、农业银行三甲集支行等银行取现105800元。后马某二、马某五向被告人马某一分别支付人民币100元、200元不等的“好处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一为掩饰、隐瞒马某二、马某五贩卖毒品犯罪所得,通过ATM机提取现金方式将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综合被告人马某一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